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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航11月30日公告称,公司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进行赔偿。根据此次判决,除了停止销售产品,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75万元;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关键词: 判决生效 民事判决书 经济损失 临时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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